图书馆

图书借阅制度

1.读者需使用本人身份证借阅图书。

2.借书限量:教职工5册,学生3册。

3.借书期限:教职工180天,学生30天。

4.借阅图书到期需继续使用者,可进行续借。续借期限:教职工3个月,学生1个月,同一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。

5. 所借图书在借阅期限内及时归还。

6.若有超期未还图书或有欠费未交,读者将无法继续借书和续借图书,应还清所有超期图书并交清超期费为止。

7. 借阅图书逾期、损坏及遗失有关规定:

(1)所借图书若超过借阅期限,每超出一天按0.1元/册计收罚金,最高限额为每册件10元。如读者所借图书期限恰逢休息日或节假日,则借期顺延;如逢寒暑假可延至开学后10天之内归还。10天以后不归还的,按超期图书处理。

(2)所借图书要妥善保管,如有丢失可购买正版原版本图书抵还,并须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。

(3)无法赔偿原书,须按下列规定赔偿:

a.图书出版年限距今5年以内的,按原书价格2倍赔偿;

b.5至10年的按书价3倍赔偿;

c.10年以上的,按书价4倍赔偿。

d.成套图书丢失单册,均按成套价格计算赔款,其余各册仍须留在图书馆。

e.读者赔偿图书后,若在10日内找回原图书的,可凭赔偿收据办理退款或退书手续,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还,超过10日者不予退还。

(4)读者撕毁图书、涂抹或污损图书,应视情节轻重处理,凡图书被损坏(在书上圈点、批注、勾画、挖剪、污涂等)尚能修复,按图书价格的30%--70%予以赔偿;损坏严重者,须赔偿原书并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处理(被污损的图书归赔偿者)。

8.盗窃图书处理: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盗窃图书,停止借阅六个月,处以图书价的三倍价格赔偿,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,盗窃图书归图书馆所有。

(1)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阅览室外。

(2)私自将图书藏匿于身上。

(3)盗用他人身份证(借阅证)或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(借阅证)借书。

(4)“掉包”还书、以次充好、撕割章页导致图书内容残缺。

9.视听资料赔偿

(1)损坏、遗失随书磁带、光盘,要求买原版磁带、光盘(正版)赔偿。若买不到原版磁带、光盘,按照原书封面底部码洋进行赔偿。

(2)损坏、遗失磁带、光盘属于全套中一期的,按全套磁带、光盘封面底部码洋进行赔偿,赔偿后所余磁带、光盘归图书馆所有。

10.读者离校前(教师离职,学生毕业中途退学休学)须到图书馆办理书刊还回手续,否则会影响离校手续的办理。